臺北縣政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與地籍地價測量業務聯繫要點 91.11.20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與地籍、地價及測量業務之協調配合與聯繫,以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其範圍邊界、公共設施用地未辦分割者,於實施範圍勘定後本府應會同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點交都市計畫樁位,並於完成樁位點交及檢測無誤後,三十日內辦竣分割及標示變更登記。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都市計畫樁位未點交完成前,其有先行辦理使用面積測量之必要者,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本府指定日期前辦竣。
三 本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提供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地籍圖冊等相關資料 (含磁性檔) 。
四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接獲本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清冊後十五日內完成與土地登記簿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核對作業,並蓋妥「經核與土地登記簿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記載相符」戳記與日期及各級人員職章後送府辦理。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清冊如有任何異動情形,轄區地政事務所應造表送本府釐整相關資料。
五 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調查、勘測或各項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作業時,得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執行之。
六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辦公廳處或本府指定處所,派員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抵價地申領案件,並於徵收公告期滿之次日送交本府彙整審查。
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設置抵價地收件簿,記載收受文件及日期,並當場發給申請人證明文件。
七 本府辦理各項補償費、救濟金、獎勵金等發放作業時,得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為受理申請並為各項證件之審查,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審竣送交本府核可。但祭祀公業或繼承案件等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本府辦理前項發放作業時得要求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現場協助。
八 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於辦理抵充或原位置原面積配回、或優先指配於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於領訖有償撥用價款或奉准無償撥用或核定領回土地後,由本府列冊,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九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範圍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本府應於補償費、救濟金發放完竣或提存法院或存入保管專戶後一個月內,列冊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滅失登記、標示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轉載或塗銷登記等。
前項登記作業應於接獲囑託後三十日內完成,並應通知本府及副知稅捐機關,釐正稅籍。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一○ 本府因業務需要,認有必要時,得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中之地籍整理、市地重劃前後、區段徵收後地價訂定及土地分配作業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一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理登記作業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經核准者,應由本府同時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之協議書等文件,由轄區地政事務所同時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
及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二 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土地完成土地分配並經公告確定後,本府應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清冊逕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所有權登記,轄區地政事務所於三十日內辦竣登記作業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權利書狀,並副知本府及稅捐機關。
前項土地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應由本府同時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或「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
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差額地價經繳清後,應由本府立即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註銷註記。
差額地價土地經法院囑託查封等限制登記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辦竣限制登記後函復法院並副知本府。
市地重劃前土地有設定抵押權登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者,其權利範圍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佔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於他項權利清冊內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利該差額地價求償。
一三 本府於地籍測量完成並釐正相關資料後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第十二點登記作業時,並應檢附下列圖冊資料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使用:
(一) 市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清冊。
(二) 他項權利清冊。
(三) 限制登記清冊。
(四) 磁性資料檔:
1 宗地資料檔。
2 控制點座標及點之記檔 (含都市計畫樁位) 。
3 地號界址檔 (含成果表) 。
4 界址點座標檔 (含參考點座標) 。
5 批次轉檔作業資料檔。
(五) 清冊資料:
1 界址點座標清冊 (含參考座標清冊) 。
2 控制點座標及點之記清冊 (含圖根及都市計畫樁位) 。
遇有段界調整而重編地號時,應一併檢附新舊地段、地號對照清冊三份。
一四 本府於地籍測量完成並依前點規定將測量成果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竣後,應依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頒「臺灣省各縣市辦竣地籍整理測量成果繳驗作業要點」規定,將所需測量成果圖冊繳交該局集中保管。
一五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市地重劃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或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登記,應同時連件辦理市地重劃前或區段徵收前地籍資料截止記載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或三七五租約登記時,亦應連件辦理轉載或塗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六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確定後,配合地籍整理需要,依內政部訂頒之「土地段名代碼表管理暨使用說明」規定,逕向內政部辦理增編或註銷土地段名代碼。
一七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竣土地登記後應依左列方式訂正原有地籍圖。
(一)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前之原地籍圖,應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範圍經界上 (靠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區方向) 加劃紅色鉛筆線。
(二) 原地籍圖如部分屬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者,經劃紅線後,於其中央處加蓋「本地區屬第○期○○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或「本地區屬○○○區段徵收區、區段徵收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橡皮紅色戳記。
(三) 原地籍圖如全幅均在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內者,在圖廓外端加蓋「本幅圖全屬第○期○○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或「本幅圖全屬○○○區段徵收區、區段徵收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橡皮紅色戳記。
一八 本府應於市地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市地重劃後宗地申報地價換算表」、「市地重劃後宗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換算表」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地價異動,並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作為市地重劃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十七條規定辦理減免及土地增值稅依同規則第二十條第六、七點辦理減徵之優惠。
一九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區段徵收土地地籍整理後三十日內按所屬地價區段之地價計算各宗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並函報本府辦理公告。
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地籍整理後之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應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九九三號令辦理。
二○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後土地,如有更正或異議處理,本府應於處理完竣十五日內將土地分配圖冊資料,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釐正有關圖冊資料。
轄區地政事務所釐正完畢後應復知本府,由本府將更正後之圖冊資料通知稅捐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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