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92.6.25訂定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07670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72500號令會銜訂定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事業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事業。
◆ 第 3 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乘以空間因 素 。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乘以空間因素。
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係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上緣距地表之高度扣除下緣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係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不採計空間因素。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條文附件 2 筆
◆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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