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五八三八號函
【要旨】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內容】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涵義及其認定標準,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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