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內字第二九九○七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內容】
所報關於新擬訂、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之開發方式疑義,請鑒核一案,在本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規定前,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業經規定整體開發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者,可照原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
主旨:為切實改善當前住宅問題,經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一種,請即查照辦理。
說明:檢送「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及該措施肆所提「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各一份。
附:「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
本院秘書處彙整之「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係為解決住宅問題、平抑房地價格之較根本性及長期性作法,請本院經建會會同內政部審酌配合推動實施。
「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
三、(三)2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都市計畫之擴大或新訂,原則上均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配合政府開發新社區或新市鎮,始得辦理,以增加住宅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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