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三九六七號函
【要旨】
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立法原意,在於簡化抵費地出售手續,以儘速歸還政府墊付之重劃工程費用。至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無上開條例第七條之適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