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三七六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內容】
按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二Ο六一號函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既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七七七號令發布修正,其後各項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自應照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意旨係指本辦法修正前辦理完成確定之作業項目,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即告確定,至本辦法修正後仍在繼續執行之後續作業,則應照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故以往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重劃會章程內容於本辦法修正後有與規定不符之作業仍在繼續執行者,原則應再召閞會員大會重新審議修正,使符規定後再據以執行。惟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逕依本辦法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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