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其地上權判決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八五四三五號函
【要旨】
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其地上權判決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內容】
關於以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共同為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其中地上權部分已因法院判決而塗銷登記,現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代位申辦地上權部分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貴處擬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之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辦部分抵押權塗銷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抵押權人乙節,核屬可行,本部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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