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台(八三)內字第八三○六六五○號函
【要旨】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均係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並未規定在前開法條修正後重劃之土地方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因此,無論在前開法條修正公布施行之前或之後辦理重劃之土地,其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係在前開法條修正公布之後者,應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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