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五○五二號函 
【要旨】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內容】
私有出租耕地經依法徵收後,耕地承租人應得之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至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依照同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得申請領回抵價地者,係指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並不包括耕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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