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經查獲要課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一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A君為未成年人(77年生),於96年5月3日以其歷年源自其父B君贈與之款項,由B君(即其法定代理人)以962萬餘元向第三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第○地號等9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合計2,531萬元),旋即於同年月日再由其父B君以2,532萬元高價出賣予C君(B、C兩人為姐弟關係),涉有假借買賣土地實質贈與現金情事,經該局查獲,對C君課徵贈與稅並處1倍之罰鍰。C君主張向A君購買土地,係基於系爭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可獲更高利益,故願以高價購買該等土地,本件依契約自由原則,實屬買賣並非贈與,稽徵機關以推測方式認係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實屬不當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C君與B君為姊弟至親,分屬建案起造人○○建設公司之監察人及董事長,復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按理本應對其公司所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住宅出租、出售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等事業所及之範疇(包括市場交易行情等),有相當程度之專業認知與了解……C君明知系爭土地因容積移轉可獲利,不由取得土地之A君逕為容積之送出(倘一定要由C君取得再送出,B君亦非不得直接介紹由C君向第三人以原價買受,始合姊弟情誼),反以原購入價格逾2.63倍之高價,出售予亦熟稔行情之C君,而使A君於不到25日內,即因系爭轉賣差價,自至親C君(即其姑姑)處獲利1,569萬元,核與常情相悖,而不具合理之經濟上之理由 。足見本件從購買系爭土地、輾轉於至親間移轉、再送出容積等法律上之形式乃係C君與B君取巧安排,目的在藉由C君高價購買系爭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通謀隱藏C君贈與現金予A君之經濟實質,既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因其具備違法性之認識而可責本件C君假借系爭土地買賣,實質上乃在贈與A君超過其購入成本甚鉅之金錢,事證明確;則C君對此贈與情事,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自有違章之故意;縱非故意,其依法應申報且無不能注意申報,竟未予申報系爭贈與稅,亦難辭其過失之責,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買賣契約固採自由原則,價金由當事人自由訂定,惟經查得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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