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預為抵押權讓與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2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1459號函
【要旨】
辦理預為抵押權讓與登記事宜
【內容】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分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758條及第760條所明定。倘當事人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其契約即為成立,準此,登記機關應得准依當事人合意連件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及該抵押權讓與登記。至其抵押權讓與登記方式,因目前電腦作業,對於尚未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無法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則其抵押權讓與,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及異動內容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登錄內容:「一般註記事項: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號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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