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公司因合併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解散證明文件

公司因合併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解散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二日台(七)內地字第四七一二七號函 
【要旨】
公司因合併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解散證明文件
【內容】
一、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所明定,且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準用之(見同法第三百十九條)。本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既經主管機關核定,則因合併而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破產管理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檢具合併契約書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合併解散等證明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法七Ο律一一七八Ο號函同意前開見解。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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