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又轉賣,單筆移轉現值100萬元以下免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原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但若買賣契約單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即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現行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之核發,都是以單筆土地做為申報及計算基礎,因此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否處罰之認定及計算,也應以單筆土地為基準;又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同一買賣契約中如有不同縣市之土地,其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予處罰時,也是分別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自不宜以同一買賣契約之總金額做為認計基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免予處罰規定,既是對違章案件中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應與上開規定有一致之認定基礎,所以移轉現值是不是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也應該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認定標準。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而「贈與」、「繼承」之法律性質與「買賣」有別,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在上開法條處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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