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審查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9月1日台(89)內地字第8910270號函
【要旨】
關於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審查執行
【內容】
關於本部89年6月8日台(89)內地字第890793號函釋略謂:「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如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縱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於該基地上,於該基地出賣時,仍無該條項之優先購買權。…」乙案,所謂地上權人於該基地上如未為房屋建築便無該條項優先權之適用乙節,地政機關應如何審核認定?按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分別明定:「但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第107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者,除其優先購買權已依法視為放棄者外,登記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準此,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於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地上權人即係承買人之情形者外,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書或視為放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檢附,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查,該基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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