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用鄉鎮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8年12月4日台(48)內字第6798號函
【要旨】
撥用鄉鎮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內政部台(48八)內地字第2022號函副本略以:查鄉鎮有土地,係屬公有土地之一種,土地法第4條定有明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該項土地時,自仍須依照同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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