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依國民住宅條例撥供興建國民住宅應無土地法第26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0年4月22日台(70)內營字第13968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依國民住宅條例撥供興建國民住宅應無土地法第26條之適用
【內容】
國民住宅條例第5條規定:「公有土地適於興建國民住宅者,應優先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其地價依公告現值為準,無公告現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估定之。」依上項規定,公有土地售供興建國民住宅後,將連同建築物出售或出租與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此與一般行政機關為公用目的而撥用公有土地之情形不同,應無土地第26條之適用。
(註:國民住宅條例第6條修正為第9條,並修正為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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