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優先購買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4款規定優先購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八二六六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4款規定優先購買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專家學者及省市政府地政處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售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此係為平衡共有土地共有人間之權益所為之規定。本案共有土地之地上權係由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為之設定,現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再出售共有土地予地上權人。鑒於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地上權設定時,少數他共有人並未有優先設定之權利,對他共有人權益之均衡,顯有立法上之缺失,且探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合理利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為目的,其為兼顧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乃設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又本案如由共有人優先購買取得全部所有權,該地上權人已取得之地上權仍存在於該土地上,尚不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而受影響。復基於本案土地前後辦理地上權設定及出售均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所為之設定及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優先探究其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故本案共有土地雖已設定地上權,於部分共有人依上開規定再行出售其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有爭執,再循司法途徑解決。」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已修正為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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