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河道浮覆地,經登記為國、省、市、縣共有土地且已出售予第3人,其以地價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時不課土地增值稅

河道浮覆地,經登記為國、省、市、縣共有土地且已出售予第3人,其以地價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時不課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一三二五三六號函 
【要旨】
河道浮覆地,經登記為國、省、市、縣共有土地且已出售予第3人,其以地價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時不課土地增值稅
【內容】
本案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經登記為國、省、市、縣共有土地後,業已出售予第三人並完成登記,依照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例,原權利人申請回復其土地所有權時,自不得塗銷第三人依法取得之權利,而僅能以金錢補償方式辦理。準此,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以地價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時,應屬債權關係之損害賠償性質,非屬土地所有權移轉,自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