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及河道(川)用地,得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綠地」及「溝渠」用地並辦理無償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一二七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及河道(川)用地,得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綠地」及「溝渠」用地並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本案都市計畫綠帶,如屬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即屬綠地用地之一種,可視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之「綠地」,而辦理無償撥用。至河道(川)用地,如係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劃設者,即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至是否屬溝渠用地,請參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之規定認定之,倘經貴府都市計畫單位認定其係劃設供公共排水之用,則得視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之「溝渠」用地,而辦理無償撥用;如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劃設,則屬使用分區之一種,自不得為「溝渠」用地,應辦理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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