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日據繼承}養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任戶主,嗣後廢戶絕家並同日被收養為媳婦仔,其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先究明其已取得之財產係屬家產或私產據以辦理

養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任戶主,嗣後廢戶絕家並同日被收養為媳婦仔,其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先究明其已取得之財產係屬家產或私產據以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四四九四號函 
【要旨】
養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任戶主,嗣後廢戶絕家並同日被收養為媳婦仔,其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先究明其已取得之財產係屬家產或私產據以辦理
【內容】
一、按「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四)戶主因婚姻或收養之撤銷而離家。」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點所明定。次按台灣日據時期所謂絕家者,乃家因喪失戶主,又無戶主繼承人而歸於消滅之謂。絕家須經有關繼承人曠缺之手續始發生,在土地則應適用繼承未定地整理規則處理。如係戶主繼承則該家將成絕家,且無論何種繼承,為財團之該繼承財產即歸屬國庫(前司法行政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三八、四八Ο頁參照)。
二、本案養女林A於被繼承人林甲死亡後繼任戶主,係不可分的承繼前戶主所有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嗣後林女廢戶絕家且於同日養子緣組除戶被洪ΟΟ收養為媳婦仔,其已取得之財產是否應由林君之繼承人繼承,似須先究明該遺產究屬家產或私產,如為家產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如已經過法定搜索期間而無合法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無人承認繼承即告確定;如為私產部分,則屬於繼承順位之人,則無分男女嫡庶,,均得繼承私產(前司法行政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五二頁參照)。故本案涉及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惟當事人對上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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