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二九號函
【要旨】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包括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同條第三項亦規定,公共事業係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關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本案台中地方法院擬籌設之民刑事簡易庭勤務中心,應屬公共事業。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