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界址糾紛不服調處訴請法院,未列入法院訴訟範圍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並核發地籍圖謄本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1月25日台(77)內地字第568638號函
【要旨】
重測界址糾紛不服調處訴請法院,未列入法院訴訟範圍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並核發地籍圖謄本
【內容】關於重測界址糾紛土地,經地政機關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訴請法院審理,如其中部分糾紛界址未在訴請法院審理之列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據以核發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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