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四九)內地字第四三七七五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內容】
查土地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來文「後段」二字似為第二項之誤)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其中「所占地基」一語,應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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