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6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8688351號函
【要旨】
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袐書處、法務部、財政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省(市)政府地政處、及台南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以:「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又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首揭條文所稱『城市地方』係指已依法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言,前亦經行政院台48內字第61010號令釋有案。因此,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案件需要,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改良物價值之估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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