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者,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五二號函
【要旨】
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者,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內容】
查土地移轉,在計算漲價總數額時,應將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扣除,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因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實際「支付」「繳納」工程受益費,則該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者,似應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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