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土地所有權人與已分戶之兄弟,已出嫁除籍之姊妹或出繼於他人為養子女者

土地所有權人與已分戶之兄弟,已出嫁除籍之姊妹或出繼於他人為養子女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1122日台內地字第24214號通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與已分戶之兄弟,已出嫁除籍之姊妹或出繼於他人為養子女者
【內容】
查民法第1122條謂稱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又同法第1123條謂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原申請書所稱土地所有權人與已分戶之兄弟或已出嫁除籍之姊妹或出繼於他人為養子女者既非一家又非屬永久共同生活,應不得仍視為「家屬」,依照土地法第8條第1款之規定,其已遷居他縣市在3年以上時應以不在地主論,其所有土地,不得免徵不在地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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