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五一八號函
【要旨】
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案經法務部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八五)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Ο三一號函略以:「按『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從而,市地雖經重劃,法院依重劃前土地標示所為之共有物分割確定判決,其效力並不受影響,土地登記機關似仍可憑該項判決意旨辦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本部同意上開見解,並在不影響重劃區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同意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之意見,以其分割後之土地標示與各該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前其他相關地號土地重新交換分合,而予更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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