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五六五號函
【要旨】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律二八八二八號函及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法律決Ο一四Ο五號函復略以:「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本部七十七年五月三日法七七律字第八九八一號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七九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參照)。又類似之法律適用疑義,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二六五二號函、本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七Ο一號函暨八十年八月一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一六六四號函曾表示意見,…。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審酌認定之,惟如涉及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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