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計畫負擔總計表,其重劃費用或貸款利息數額如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數額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五四四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計畫負擔總計表,其重劃費用或貸款利息數額如與重劃計畫書所載不符,且其增減之數額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予修正重劃計畫書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時,其經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或重劃費用、貸款利息與重劃計畫書不符時,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如增減之費用毋需調高重劃負擔時,得免修正重劃計畫者,但計算負擔總計表應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再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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