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係屬事實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2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8285245號函
【要旨】
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係屬事實之認定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本條例第63條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左列情形而言……二、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是以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是否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案應由貴府依職權予以認定依法處理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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