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費用,得依規定減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費用,得依規定減除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63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8010號令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費用,得依規定減除
【內容】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自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最近一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起,至再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期間內之各土地所有權人,其有就該土地支付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者,得依該條規定減除;其有經重劃之土地,得依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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