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因新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並於下次公告前辦理徵收,致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重新計算並公告,其公告地價應否辦理更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九0一0一四五號令
【要旨】
舉辦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因新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並於下次公告前辦理徵收,致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重新計算並公告,其公告地價應否辦理更正
【內容】
關於在舉辦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因新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
並於下次公告前辦理徵收,致公告土地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重新計算並公告,其公告地價應否辦理更正乙案,如查明評議公告地價時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參考土地現值表評定,則應辦理更正公告地價。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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