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五一六三號函 
【要旨】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內容】
一、(略)。
二、(略),有關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係以當年七月一日為公告地價日期,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以下略)。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92年起公告日期改為每年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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