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法院確定判決書仍援引重測前面積時,其移轉登記辦理程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7年7月29日台(67)內地字第795593號函
【要旨】
重測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法院確定判決書仍援引重測前面積時,其移轉登記辦理程序
【內容】
一、地籍圖重測後之土地,原則上應視為重測前原有之土地。
二、惟本案根據來函所送土地登記簿台中地方法院66年訴字第4012號民事判決等影印本及登記申請書等附件,可知本案土地地籍圖重測之標示變更登記,完成於66年8月19日,法院及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知系爭土地因重測增加面積之事實,且法院判決主文已敘明移轉土地之面積為0.0559公頃(即重測前登記之面積)並經判決確定,茲承買人等仍就重測後之土地面積全部填入申請書申辦移轉登記,核與上開判決意旨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第5款規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確定土地權利範圍或面積增加部份達成協議後再行申請登記或訴請法院裁判。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第5款,修正後為第56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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