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因雙方指界不一致,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後,不服調處之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惟法院和解書並未對該糾紛界址予以確定之處理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因雙方指界不一致,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後,不服調處之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惟法院和解書並未對該糾紛界址予以確定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9117日台(79)內地字第847748號函 
【要旨】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因雙方指界不一致,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後,不服調處之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惟法院和解書並未對該糾紛界址予以確定之處理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791024日法(79)15465號函以:「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791018(79)秘台廳(一)字第02175號函略稱:『按不服市縣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46條之22項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原調處結果始失效力。本件地籍圖重測事件,經重測區界址糾紛協調委員會調處決議重測界址,雖當事人不服原調處,於期限內向法院提起鑑定界址之訴,然其於法院就同一事件訴訟中成立之訴訟上和解,係另就土地買賣達成合意,並未涉及界址爭執事項,從而該和解筆錄如何執行之問題,應視該和解筆錄之內容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辦理,與該鑑定界址之訴係屬兩事。』「本案界址糾紛未決之土地,部份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33點規定辦理。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33點,於87430日修正為第32點;另於9127日修正為第25點,相關內容並已納入地籍測量實規則第201條之1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