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半數歸屬合法之繼承人,另半數歸屬其配偶,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半數歸屬合法之繼承人,另半數歸屬其配偶,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台(九0)內中地字第九0一二三七六號函 
【要旨】
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半數歸屬合法之繼承人,另半數歸屬其配偶,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內容】
一、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分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七條、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三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九條所明定,本案土地係由被繼承人與其夫,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登記為共同財產制時列入之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並未約定財產分劃之數額。今被繼承人死亡,就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合法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其夫,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並由當事人檢附夫妻共同財產制訂立之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配合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增列登記原因﹁更名﹂之意義為﹁四、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所為共同財產之更名登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