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1742號函 
【要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屬公有土地,嗣後無論有無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撥用;至撥用時究為有償或無償撥用,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本案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上開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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