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0950092614號函
【要旨】
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本部於95年2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暨0950026856號令修正公布,其第5點第3項均規定「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合併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以上規定係就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而言,如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者,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同年月同地價之情況下,予以合併尚不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貴府基於簡政便民,擬就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本部同意貴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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