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0年6月6日台(50)內字第3377號令
【要旨】
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4條第3款之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台灣銀行之組織如無上述法律之根據,似難與政府機關同論,進而土地法第26條撥用公有土地既以各級政府機關為限,該行自無撥用公地之資格,更難變更為本案土地之管理機關。惟台灣銀行如繼續需用本案土地時,自可依法承租或承購。」
二、應依議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