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有他人土地」釋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四一二九號函
【要旨】
「隔有他人土地」釋疑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之。」為利實務執行,其中「道路」一項是否建設完竣之認定,並經本部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五一八八號函釋,如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又本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四一四四號函釋,所稱「隔有他人土地」,係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其並無是否已達建築管理規則最小建築基地或土地寬度或分割時間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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