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二月三日台(七○)內地字第五○六七號函
【要旨】
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內容】
貴市辦理地籍圖重測,對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擬先行補辦公告地價乙案,應俟產權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及本部六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號函(按:本函業以80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停止適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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