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新生地產權歸屬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1年8月10日台61內字第7919號令
【要旨】
基隆河新生地產權歸屬
【內容】
一、據本院秘書處案呈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產權歸屬一案,經交據內政部61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482318號函議覆「案經本部邀同鈞院主計處、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及陽明山管理局會商結果:『關於基隆河新生地權利歸屬問題前經行政院以台60內字第9439號令核定按台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1期工程經費負擔比例分配有案,茲經原施工單位台灣省水利局就原卷查明該工程除美援款外由中央、省、縣市局負擔1/3,計中央1億5千萬元,台灣省1億5千萬元,台北市9千6百萬元,台北縣3千9百萬元,陽明山管理局1千5百萬元,共4億5千萬元,所產生之新生地及廢置之舊河道,除計畫闢為人工湖部份尚待填土或濬深仍需投資改良暫不測量登記俟另行專案報請處理外,其現已填土完成者共約一萬餘坪,其權屬應登記為「中華民國」持分150/450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持分150/450管理機關為該省政府水利局,台北市有(包括陽明山管理局在內)持分111/450管理機關為該市政府,台北縣持有39/450管理機關為該縣政府,復查此項土地原系由防洪設施所產生故其處分所得價款應專案專戶儲存全部撥作台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2、3期經費之用,其處分方式及手續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有關機關研商決定,至前已出租之租金收入,亦應依前開院令規定予以結算撥解同一專戶存儲』紀錄在卷。」等語。
二、本案應照內政部等機關上項議覆意見辦理,關於國有持分部分處分所得價款撥作台北區防洪治本計畫經費一節,應照本院60財字第2839號令規定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除分行外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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