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台(七十)內字第八七六三號函 
【要旨】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內容】
主旨:所報石門大圳湖口支渠與建工程奉准徵收土地未使用部份經奉核定就其不需使用部分撤銷徵收,其撤銷後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應否按中央銀行放款利息加計利息一案,請照內政部核議意見辦理。
說明:內政部核議意見,本案因法無明文規定,其退還之地價似不宜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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