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土地在未辦理規定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前,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應協議定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四七五五號函
【要旨】
福建省連江縣土地在未辦理規定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前,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應協議定之
【內容】
福建省連江縣土地業由行政院令指定為平均地權條例之施行區域。其徵收補償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而連江縣土地之規定地價,業由福建省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報經本部核准延至八十四年度辦理,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告地價。因此,在連江縣土地辦理規定地價之前,其徵收補償地價尚無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辦理。惟基於事實上之需要,並兼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在該縣土地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之前,其徵收補償價格,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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