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因重測面積增減,而提價款退補之請求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8年3月12日台(68)內地字第6790號函
【要旨】
土地買賣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因重測面積增減,而提價款退補之請求
【內容】
查地籍圖重測係政府依據土地法規定所舉辦,其目的在求地籍資料與實地相符,重測前後面積固或有變更,但實地界址係經所有權人會同認定,應以其界址為準,(如主張界址有變動,則涉及界址糾紛,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處理)。故土地買賣,除契約中另有特殊約定外,雙方議定之買賣價款,即當視為係以整宗土地為標的,權義各方自不得因嗣後辦理重測,面積有增減,而提起價款退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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