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
【要旨】
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重劃計畫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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