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39年3月2日39(四)字第773號代電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內容】
查臺灣省日據時代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於光復後若已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為新法人者,該新法人即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由新法人接收;若其目的或事業與我國法律牴觸不能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者,其財產之處理應分別其目的事業之性質,按照各項敵產處理法令之規定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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