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取巧形成共有關係,分割後再行移轉應稅土地,應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

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取巧形成共有關係,分割後再行移轉應稅土地,應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38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 
【要旨】
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取巧形成共有關係,分割後再行移轉應稅土地,應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
【內容】
原持有應稅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解釋令發布前類此上開經共有分割且再移轉之案件,應依上述規定補徵其土地增值稅。各稽徵機關並應加強宣導,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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