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四九九八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優先指配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計算負擔及分配者,參照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意旨,以其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雖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惟本案雲林縣虎尾市地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雲林縣政府如擬由虎尾鎮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擔吸收,將使該二公有土地之負擔超過依法規定計算之共同負擔,已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已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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