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所稱「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係由承租人認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所稱「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係由承租人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八月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二三八五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所稱「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係由承租人認定
【內容】
查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將第六十三條規定出租耕地與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修正分列為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其理由係以出租耕地與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在土地使用性質,終止租約條件與補償標準不同。修正後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揆其文意,其主動權在承租人,只要承租人認為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即得終止租約,應不生認定職權註屬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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